我国君主社会的土地,可能是既为国家所有又为编户齐民所有。这种双重所有的土地制度,是中国特色君主政治的基础。
翦伯赞和侯外庐两种不同观点的启示:君主社会的土地制度可能是兼具国有和私有
特征的双重所有
我国君主社会的土地制度,在史学界是一个尚待深入研究的问题,提出代表性观点的是史学大家翦伯赞、侯外庐。
翦伯赞的观点是私有制,认为土地制度自战国以来就从封建领主世袭所有向新兴地主阶级个人所有转化。根据主要是:秦统一六国,秦始皇(前246——前210)“使黔首自实田”证明私有制已经取得法律支持;两汉时期私有制已经得到普遍发展;公田长期存在,是私有制的伴随物,说不上是什么制度。[1]
侯外庐的观点是国有制,认为“秦汉以来这种土地所有权制度,开创了中国封建制的‘国家——最高的土地所有主’的土地制度” 。主要根据是:汉代的山泽之利和盐铁酒税专属于皇帝;汉家借贫民田、各类移民、屯田等,表明存在大量公田;汉以来的地租和国税没有分别等。[2]
他们作为史学界的标志性人物,应该不会无中生有;且他们提出各自观点的时候,社会尚未形成说违心话、办违心事、写违心文章的氛围;翦先生最终又是因拒作伪证而在文革中自绝尘世。他们的观点虽然对立,根据应该都是事实。
现有史料则表明,他们的根据确实都是历史事实。这一现象比两种不同观点更重要。观点可以不同,事实不能否认。
于是,我们就从两位大家的不同观点中得到了极为重要的启示:我国君主社会的土地制度,既存在国有的根据也存在私有的根据,可能不是绝对的、单一的国有或私有,而是一种双重所有的土地制度。
春秋初期的井田制是已经不同于原始公有制的、开始由部落领主代表部落掌握所有权的公有制
我国最早的、有可靠文字记载的土地制度应该是西周末年、春秋初期的井田制。这时的井田制已经和传说中的井田制有了区别,部落领主(诸侯)开始更多的代表部落掌握公有权。
在长期分封制下,掌握政治经济实体(诸侯国)的领主们逐渐成为最有力量的一个阶层。他们凭借实力互相争夺,西周初号称千八百诸侯国,到春秋时期仅剩一百四十八诸侯国。获胜的领主们实力膨胀,开始对上向周天子争夺完全的国土所有权,对下向领民争夺完全的耕地所有权。
封建制下的国土,起初既是周天子(部落联盟领主)的“王土”,又是诸侯(部落领主)的领土。例如晋国,昭侯的叔叔成师被封在曲沃,三代后族强势大、民心多附,成师的孙子姬称连杀三个晋侯、尽并晋地,但仍然需要用晋国的奇珍异宝贿赂周厉王(前841——前827),才被封为晋武公正式取代了晋侯。到韩赵魏三家分晋的时候,尽管早已是既成事实,但仍然需要“请于天子”才算正式进入诸侯的行列。[3]同一块土地,作为领土或可以兼并、分割,因为各方或在血缘上、或在政治上都有一定根据。但作为“王土”则必须有周天子认可,否则就不合法。长期战乱动摇了周天子的权威,主要就是丧失了对“王土”的所有权。领主之间互相兼并,一般不再“请于天子”,也就等于兼并了“王土”。到春秋后期,诸侯的国土已经没有了封建“王土”的性质,成为单一的部落领主所有制。
井田制是从远古流传下来的公有耕地制度。每一个部落成员占有一份平均的、独立耕作的份地,称为“私田”,“私田”实行定期重新分配制度(根据劳动力和土地变动作适应性调整)。同时,他们必须承担共同耕种“公田”的义务。这是井田制的两种实现形式。与此相应的还有“籍田”——部落首长带领大家定期在“公田”中举行耕作之礼,是借民之力的意思,体现了“使民如承大祭”之远古遗风。后来,部落首长渐渐成为领主,他们占有的“公田”越来越多、由他们定期重新分配的“私田”也越来越多。这时,土地制度已经渐渐离开公有制,开始了漫长的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久占为业的过程,却又还不能否定领民占有“私田”、领主占有“公田”的悠久传统,而是越来越多的成为由领主代表部落掌握所有权的公有制。
后来土地制度的种种变化都建立在这个基础上。土地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土地制度也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
耕地和国土的不同属性决定耕地制度和国土制度的不同发展方向
耕地和国土的社会属性不同。没有周天子的国土依然是国土,无人耕种的耕地就只是荒地。
社会属性不同,决定领民和周天子的重要性不同。领主们可以在分封制的基础上抛开周天子独立占有
国土,国土依然是国土,只是少了定期进贡、请示的麻烦。但是,他们却不能在传统公有制的基础上抛开领民独立占有耕地,那会导致耕地成为荒地。
国土制度变动可以不考虑君主的积极性,因为可以否定、取代君主。耕地制度变动却必须考虑劳动者的积极性,因为不能否定、取代劳动者,无论多么伟大的君主都不能否定、取代劳动者。在耕地制度变动的历史轨迹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个制约因素的作用。忽视这个因素的耕地制度,都不可能稳定。
再者,领民不可能轻易放弃原来在公有土地制度中享有的权力。当然,领主也不可能轻易放弃原来在公有土地制度中享有的权力。
所以,分封制动摇后的国土向单一国有(君有)的方向发展,公有制动摇后的耕地却只能向既为国有(君有)又为民有(私有)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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