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娱乐圈有“波霸”之称的内地女星杨欣因个体经营者王某擅自使用其肖像照片做广告,经过多次交涉未果,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人民币。本周三(1月20日),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据了解,原告杨欣是我国著名演员,曾在《手机》、《大腕》、《一针见血》、《五月槐花香》、《范府大院》等多部影视剧中出演重要角色,在国内外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去年11月,杨欣发现位于苏州市金阊区虎丘昌华集团婚纱器材城内的碧海银纱礼服设计公司擅自使用其肖像照片做广告,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之后,杨欣经纪人与对方交涉,但对方态度蛮横,无奈只好将该公司老板王某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令被告停止对其肖像权、名誉权的侵害,在《新浪网》、《苏州晚报》等媒体公开澄清事实,对原告赔礼道歉;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精神损失抚慰金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杨欣在诉状中称,“2009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照片做广告,用于商业宣传,获取商业利益。被告的行为误导消费者以为原告是其产品的形象代言人,其行为完全虚假并贬低了原告的良好名誉,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原告与被告交涉未果。故诉至你院,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据了解,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已于本周三(1月20日)受理此案。
事实上,近年来明星因名誉权被侵犯而与对方对簿公堂的事情并不鲜见:2009年11月,作家毕淑敏状告知音杂志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侵权案胜诉,并被判赔偿毕淑敏各项损失10.1万元;2009年12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张艺谋状告《印象中国:张艺谋传》的作者黄晓阳及出版方华夏出版社侵害名誉权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作者黄晓阳及出版方华夏出版社登报向张艺谋致歉,并且获赔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共计45万元。(小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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