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下午,饰演“小龙女”的香港艺人李若彤在上海静安区法院为肖像受侵害案,办理了撤诉手续和领取赔偿款手续。
去年12月26日,李若彤以肖像受侵害为由提出诉讼,将北京安必信家庭购物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安必信公司)、天津电视台和陕西电视台告上法庭,要求3被告在《北京晚报》、《羊城晚报》和《新民晚报》正版显著位置,以及在两被告的新闻栏目中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损失人民币70万元;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及承担证据保全费2000元。
李若彤诉称,2006年3月,发现北京安必信公司与天津电视台播放的“安必信魅影眼贴”的电视购物广告中使用了自己的肖像。她认为自己与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签订的合同约定,自2005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为该厂生产的丹姿化妆品担任形象代言人,约定期间不得为其他同类型产品拍摄广告。而本案的3被告未经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自己的肖像,构成了侵权,给自己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
法院受理后,即向被告送达了开庭通知及答辩状。今年1月初,感到事态严重的被告与李若彤联系,表示了道歉和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打算。李若彤的代理律师也向法院提供了北京安必信公司“致歉函”复印件,原被告双方最后庭外和解。(李鸿光 阮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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