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演员吴若甫的三名凶徒今被执行死刑(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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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华被押出


  演员吴若甫被绑架案,经相关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9月14日,遵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的三主犯王立华、王庆晓、董立民等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27岁的北京市无业人员王立华,曾于1992年、1995年分别因扰乱公共秩序、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及抢劫罪受到两次行政拘留,一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31岁的北京市农民王庆晓,曾于1992年、1998年因犯盗窃和抢劫罪,分别被劳动教养和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5岁的北京市无业人员董立民,1997年因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04年2月3日凌晨1时许,王立华伙同朱平全、郭立新(已被判刑)驾车至北京市朝阳区豹豪酒吧门前,冒充警察持枪将欲驾车离去的演员吴若甫绑架至本市顺义区一租赁房屋内。期间,王立华等人将吴若甫随身携带的9000元、移动电话等款物掠走,并向吴索要朋友及亲属联系方法,欲向他人继续索要赎金。王立华、朱平全、郭立新将吴若甫交王庆晓看守后,到吴住处掠走摄像机、商务通及存有210万元的存折,并返回上述地点。当日,公安机关将王立华、王庆晓等人抓获,同时将吴若甫解救。

  此前,王立华还纠集董立民等人预谋绑架王某,并由王立华准备了枪支等作案工具。2003年7月,王立华等在本市平谷区欲绑架王某时,因王立华等人所驾汽车未将王某驾驶的车辆拦截住,绑架未逞。为达到绑架犯罪的目的,王立华又纠集王庆晓、董立民等人于2003年8月间再次预谋绑架王,并由王立华准备了枪支、铁链、车辆等作案工具。同年9月1日13时许,王立华、王庆晓等人携带枪支并驾驶桑塔纳轿车在本市平谷区一理发店,冒充公安人员,持枪将王某绑架至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事先租赁的一民房内。后由王庆晓、董立民等人对王某看押,王立华向王某家属索要赎金。期间,王立华等人将王某的移动电话及价值4785元的白金项链掠走并变卖。当月7日凌晨1时许,王立华等人驾车在本市京开高速公路西红门收费站南将王亲属所送300万元赎金取走,后王立华仍指使王庆晓、董立民等人将王某杀害。王庆晓、董立民在得知王立华杀人指令后,遂持铁链猛勒王某颈部致王某死亡,并掩尸灭迹。

  此外,王立华还纠集王庆晓、董立民等人,分别于2004年1月6日、2月2日,先后三次驾车到本市平谷区、朝阳区等地,冒充警察持枪绑架王某的弟弟及杜某等三人。其中,因王某弟弟极力反抗,绑架未逞,将杜某两部价值5600元的移动电话掠走。王立华还于2003年10月间,经他人介绍在云南省购买四支制式枪支,于2003年至2004年2月期间,非法持有猎枪、土造手枪等不同类型枪支6支及207发子弹、1枚手榴弹。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立华、王庆晓、董立民三人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分别结伙,多次冒充警察持枪绑架他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且在绑架犯罪中残忍地将一名人质杀害,犯罪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王立华指使他人为其介绍购买制式枪支,并将所买部分枪支用于犯罪,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且情节严重。王立华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国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且数量大,亦系情节严重。三人的犯罪行为均应依法惩处,并依法对王立华所犯三罪,数罪并罚。王立华在绑架犯罪中,虽有一起系未遂,但其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又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王庆晓、董立民亦在绑架犯罪中起重要作用,又系直接杀害人质的凶手,且系累犯,依法应对二人从重处罚。据此,以绑架,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王立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绑架罪分别判处王庆晓、董立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中国法院网 作者:高志海 任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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