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时代春天公司作为甲方,聘请乙方李保田在30集电视连续剧《钦差大臣》中担任艺术总监,并出演“钱奎”角色,酬金每集10万元。合同还约定,本剧最终集数如果超过30集,应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本剧发行、播放、出版的任何一个版本如果超过30集,应得到乙方的书面认可,未经乙方书面认可超出的集数,甲方应按每集30万元向乙方支付酬金;乙方作为本剧艺术总监有最终审核权,如果不经过乙方书面认可,甲方擅自报审或发行、播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100万元违约金。
2005年10月底,时代春天公司制作完成了33集电视连续剧《钦差大臣》,并于同年11月开始报批该剧。
同年11月7日,时代春天公司收到了李保田的一封信函。李保田在信函中提出:“种种迹象表明,后期制作正在强行将该剧由30集拉长为33集。”“在此,我再次郑重向贵公司及吴晓先生提出异议,目前后期制作中的‘注水’行为将严重影响《钦差大臣》的艺术水准,应当立即改正。”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时代春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每集30万元的标准向李保田支付超过部分的酬金90万元,并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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